医学人文研究中心高层次人文社科成果培育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94更新时间:2018年07月06日 8:23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培育高层次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全面提高医学人文研究中心的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培育包括论文、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

 

第三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出高层次成果,凡发表在A类权威期刊(包括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文摘、中国社科院主办的期刊)上的论文每篇支持后期研究经费1.5万元,发表在B类权威期刊(在CSSCI来源期刊排名20%和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上的论文每篇支持后期研究经费1万元。发表在C类权威期刊(CSSCI来源期刊)的论文每篇支持后期研究经费0.5万元。(借鉴山东省社科评奖相关标准) 

       

第四条  被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委主要负责人批示的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每项支持后期研究经费5万元,被省委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批示的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每项支持后期研究经费2万元。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支持的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负责人)应为我校教师,且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我校。如第一作者为我校教师,第一单位非我校,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受支持的人文社科成果必须是围绕着医学人文教育、医学管理学、医学心理学等三个研究方向,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进行成果登记并载入当年“科研成果公报”的成果。凡不按时登记,或登记信息不完整者,不予补登且不予支持。

   

第七条  如同一人文社科成果获得多层次支持,按最高支持标准执行。

   

第八条  在申报的各项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属实,将追回所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支持的形式须以医学人文研究中心课题委托的形式,课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文件精神。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医学人文研究中心负责解释。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生重大争议的,由医学人文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裁决。   

 

 

                                                      医学人文研究中心

                                                        2018年7月5日